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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婚前协议
发布时间:2021-12-24 16:18:00      点击次数:607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北京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男方:张小白,本案被告

女方:林  玲,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06年,男、女双方相识相知;

2007—2014年,女方赴美求学直至大学毕业,男方在国内,期间有赴美陪读一段时间;但双方联系主要靠邮件、QQ等电子工具;

2014年,女方回国,双方继续恋爱;

2014年3月,男方父亲出首付,购置罗湖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各50%;

2015年5月3日,男女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后来女方同意了,但又因房产补偿达不成一致,男方借故工作忙一直拖延商谈。2016年1月,女方来到我们律所的咨询室。她阳光漂亮,个性独立,和我们的对话言简意赅,也完全没有其他当事人对于离婚的犹犹豫豫。反倒是自我剖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两人本质的差别,以及双方家族经商导致关系复杂,趁没有孩子赶紧办离婚。



案件详情:

男方:张小白,本案被告 女方:林 玲,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2006年,男、女双方相识相知; 2007—2014年,女方赴美求学直至大学毕业,男方在国内,期间有赴美陪读一段时间;但双方联系主要靠邮件、QQ等电子工具; 2014年,女方回国,双方继续恋爱; 2014年3月,男方父亲出首付,购置罗湖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各50%; 2015年5月3日,男女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后来女方同意了,但又因房产补偿达不成一致,男方借故工作忙一直拖延商谈。 图片 2016年1月,女方来到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所的咨询室。她阳光漂亮,个性独立,对话言简意赅,也完全没有其他当事人对于离婚的犹犹豫豫。反倒是自我剖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两人本质的差别,以及双方家族经商导致关系复杂,趁没有孩子赶紧办离婚。

律师策略:

1、详细了解双方婚姻状况。

经核实,双方高中开始恋爱;女方国外读书7年,研究生毕业,明显海归思维,个性独立;男方大专,随父母生意人,比较市侩;两人世界观性格相去甚远;结婚时,女方家庭明确反对。

2、明确是否启动离婚诉讼。

处理过程:告知风险、成本后,女方依然坚决要求离婚;因其年轻才24岁,我要求其与母亲父亲协商。后征询其母亲支持女儿的决定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效果:其母亲对我的慎重表示满意。

3、明确诉求,提起离婚诉讼。

因双方结婚时间不到1年,且无子女,争议的只有一套房产,且首期款全部由男方家庭支付。我建议女方先行协商;

女方坚决不同意。后来了解,才知道对方与女方父亲有一些生意往来,涉及一些经济纠纷,本来是可以放弃这套房产的,但为了弥补父亲的损失,必须争取了。既然如此,不调了,直接诉。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我方撤诉,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1、为何突然撤诉?律师风险提示的重要性

本案律师费不菲,为何撤诉,源于一份从天而降的《婚前协议》。

律师的风险大概也在于此。办案过程中,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反复询问当事人,购买房产时,签订了哪些资料,是否有类似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当事人都告知说,没有其他,只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在我方诉状提交上去之后,对方证据材料中,赫然出现一张《婚前财产约定》。上面明确约定:该房产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为男方购买,双方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和增值收益归男方个人所有;待结婚满5年后,双方才按登记比例享有该房产产权及增值利益。这一纸婚前协议,把当事人和律师都给震住了!当事人仔细回忆,说确实签过这份协议,可能是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男方混进去的。我方已经无法去论证事实真相了,只要这份协议真实存在,我方的分割请求胜算,就非常渺茫了。

当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提示当事人,要不要博一下对方是否有原件时,我方当事人表示放弃。遂撤诉。这个案子其实也很险,如果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不反复提醒她,是否有签过其他协议,就直接接案处理,估计她又要吵着让律师退费了。

2、《婚前财产约定》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简单理解,就是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延伸出来,在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如果有一项财产分不清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则优先会被推定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是个人财产的一方,自己要去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才会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

但,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在夫妻就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在婚前、婚后签订的关于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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