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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的婚姻,离婚为何不AA?
发布时间:2021-12-24 16:14:34      点击次数:564

北京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女方:陈佳,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男方:郑刚,本案被告

2010年9月28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居住在女方父母家;

2013年7月15日,双方儿子郑某立出生;

2014年3月6日,男方签购买深圳房产,购入价110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77万元。男、女双方开始在此居住;

2014年3月7日,男方及父母逼女方签《确认书》,内容为:确认购置深圳房产首付款20万元是男方父母出资;

2014年11月8日,因女方打算带孩子回娘家探望母亲遭到男方父亲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自此,女方一人搬出婆家,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及家人拒绝女方探望孩子;

2014年12月1日,女方起诉离婚,为争得孩子抚养权,男方故意坚决不同意离婚,且称深圳房产首付款是父母出资,房产应当属其个人所有,后法院判不准予离婚,房产未处理;

2015年6月3日,女方走进了我们的咨询室,她要离婚;希望能争取孩子抚养权,尽快见到孩子;关于深圳房产,她并不清楚购买的具体情况,但希望能争取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详情:

男方:吴永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女方:肖凤玲,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我方当事人 1998年3月27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9月15日,双方女儿吴某伦出生; 2002年1月30日,男方购买广州市房产; 2003年1月,女方购买深圳A房产; 2003年3月,双方感情恶化,在男方母亲的建议下,双方施行AA制,各自挣的钱和名下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和花销;自此,双方开始AA制婚姻,基本分居两地,女儿跟随女方生活。双方亲戚和邻里都知情,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协议; 2003年5月至2010年2月,女方陆陆续续在深圳市购买了3套房产,分别为B房产、C房产、D房产,其中D房产仍有贷款未还清。 2013年7月17日,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 2014年7月17日,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女方以双方事实上实行“AA制”抗辩。法院判决离婚,不认可女方的表述,并处理女方名下所有财产,男方分得一半价值。 女方不知所措,其一审也并未聘请律师,所以她始终不明白:双方间AA制的婚姻已经维持了十几年,为何男方还有权分割她名下的财产?即使分割,为何法院要将最好的C房产分给男方,而男方名下房产不处理?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想到多年的辛苦打拼,女方痛哭流涕,内心愤恨,走进了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咨询室。

律师策略:

本案焦点、难点在于:

1、在双方“AA制”婚姻基本会被否认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保全女方的财产?

2、如何能将C房产改判为归女方所有?

3、如何将男方名下广州房产在本次诉讼中重新纳入分割?

4、诉讼不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如何促成双方调解?

女方名下的所有房产,均是双方在分居期间女方凭借一人努力取得。即使从公平角度,也应当按照各自对家庭、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夫妻财产,则女方应当分得大多数;

让女方将户籍迁入、并搬入C房产居住,增加女方与C房产的紧密连接性。同时,从女方身体状况和C房产的属性(有电梯)出发,证明女方更需要C房产。

一审并未将广州房产分割,源于其并未对女方行使释明权,致使女方没有正确提出该房产的分割请求。这虽然是一审程序瑕疵,但二审法院纳入该房产分割的审理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都并不大,毕竟,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这并不会造成实质损失。但对我方而言,不纳入处理,程序上、精力上会付出更多,因此优选调解,可以将所有财产一并处理。

由此,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提前给当事人灌输调解的思想,并在庭前为其分析各种房产分割的补偿款方案,择优建议选择对于当事人经济压力最小的方案。另外,庭前也主动与法官沟通调解的意向,庭审中也积极支持调解程序。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是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也认同约定财产制的存在,即通说的夫妻分别财产制、AA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分别财产制,必须以签订书面财产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就只能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认定。 结合本案,虽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AA制,也有证人证明,但是因为没有书面财产约定,所以不能按分别财产制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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