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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卖房 前夫赖着不走 看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24 16:37:09      点击次数:269

摘要:徐女士最近遇上了一件闹心事,她买了一套二手房,对方借口有朋友住在里面,要延期两三个月交房,她同意了。可谁知这一拖,对...

徐女士最近遇上了一件闹心事,她买了一套二手房,对方借口有朋友住在里面,要延期两三个月交房,她同意了。可谁知这一拖,对方不仅赖着不走,还换了锁,这可把徐女士气坏了,她一纸诉状将住在屋内的冯某告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腾房。

     

      案由

  买了房子却住不进去

 

  2016年6月,徐女士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李某名下一套位于昆明高新区某小区的二手房。购房当日,双方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徐女士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书。拿到房产证后,李某便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徐女士,并告诉徐女士说:“房子交给你了,但我有一个亲戚需要借住该房屋两三个月。”虽然不情愿,但想着自己也不会马上住进去,徐女士还是同意了。

  3个月后,徐女士到该房屋收房时,却发现房门打不开了,李某也不接电话。住在屋里的李某“亲戚”冯某说,他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他的,他不会搬走,还换了门锁。之后,徐女士多次要求冯某搬离该房屋,但冯某拒不搬出。对赖着不走的冯某,徐女士实在没了办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冯某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冯某立即腾空并搬出该房屋。

 

  冯某辩称,该房屋是用他与李某的共同收入所购,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所以徐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李某没有委托任何人出售该房屋,李某也没有将钥匙交给徐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

  要求冯某立即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冯某主张诉争房屋是自己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但未能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徐女士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冯某无权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法院对原告徐女士要求被告冯某腾空并搬出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近日最终判决,被告冯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空并搬出诉争房屋。

 

  释法

  不动产物权权属以登记为准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表示,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我国针对不动产的物权权属以登记为准。该案中,原告徐女士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双方所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依据合同约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徐女士名下,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徐女士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时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权利人,徐女士可请求法院排除冯某对其物权的妨害。

 

  冯某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权利,应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冯某与李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如该房屋确属他们的共同财产,冯某只能要求李某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李某进行返还或赔偿,冯某与李某就诉争房屋的分割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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